长沙市民政局主要职能
(一)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,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,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制订社团管理地方性规章、制度,负责对全市性社团和受委托管理全国性、全省性社团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,监督社团活动,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活动,指导区、县(市)社团管理工作,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。
(三)负责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;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;指导、督查区、县(市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创建双拥模范城(县)工作,指导军民共建活动,密切联系军政、军民关系,协调处理军地之间关系,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。负责褒扬革命烈士;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及评残工作,拟订并组织实施优抚工作法规。
(五)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、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和退休士官、复员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(退职)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。拟订并组织实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分配计划。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、服务站、军供站、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。
(六)组织、协调农村救灾救济工作,组织核查,统计和发布灾情;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,组织接收、管理、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;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;组织开展经常性救灾募捐工作;指导农村贫困户,五保户的扶持和供养工作;指导社会救济工作。
(七)建立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。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。指导各区、县(市)、街道社区做好低保发放的统计和监督管理。
(八)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,起草有关政策法规;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、决策、管理和监督工作。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,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,推动社区建设。指导村务、政务公开,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村(居)民自治示范活动,贯彻实施村(居)民委员会组织法。
(九)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;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;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、法规,推进殡葬改革工作;指导并监督实施儿童收养,收容遣送,婚姻登记管理工作;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;起草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,负责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;承担老年人、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工作;管理社会慈善工作。
(十)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,组织执行有关政策法规;负责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工作;勘界和调处边界争议纠纷;负责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核和地名门牌标志的规范管理工作,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。
(十一)制订福利彩票发行额度及管理办法;组织、监督、指导、发行福利彩票;及时收回发行资金;管理、拨付本级福利资金。
(十二)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;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企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统计工作;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。
(十三)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;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,推动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;指导、督促和检查各区、县(市)老龄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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